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4 年台上字第 1117 號
判例要旨
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雖規定寺廟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但出租行為,依社會交易觀念上,可認為不因此而致租賃物變更其性質者,仍屬管理行為而非處分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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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雖規定寺廟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但出租行為,依社會交易觀念上,可認為不因此而致租賃物變更其性質者,仍屬管理行為而非處分或變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