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寺廟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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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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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的規定,寺廟的不動產和法物在未經所屬教會的決議和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之前,不得進行處分或變更。這意味著寺廟的不動產和法物的處分權不屬於住持的專屬權,而住持所進行的將寺廟的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給他人的契約,未經所屬教會決議和呈請主管官署許可,是無效的。以下提供一個相關的範例: 範例:如果一座寺廟的住持未經所屬教會的決議和呈請主管官署許可,將寺廟的土地轉移給他人,那麼這筆土地所有權的轉移是無效的。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181130 制定)
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
- 不動產名詞
- 非名詞
(0181130 制定)
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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