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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寺廟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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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的規定,寺廟的不動產和法物在未經所屬教會的決議和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之前,不得進行處分或變更。這意味著寺廟的不動產和法物的處分權不屬於住持的專屬權,而住持所進行的將寺廟的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給他人的契約,未經所屬教會決議和呈請主管官署許可,是無效的。以下提供一個相關的範例: 範例:如果一座寺廟的住持未經所屬教會的決議和呈請主管官署許可,將寺廟的土地轉移給他人,那麼這筆土地所有權的轉移是無效的。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1

(0181130 制定)

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

  • 不動產名詞
  • 名詞
(0181130 制定)

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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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寺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督寺廟條例第 8 條規定:「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督寺廟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督寺廟條例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