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寺廟條例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住持於宣揚教義修持戒律,及其他正當開支外,不得動用寺廟財產之收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督寺廟條例第七條規定,除了宣揚教義、修持戒律以及其他正當開支外,住持不得動用寺廟財產的收入。根據最高法院第一雋解釋,這表示住持不能隨意使用寺廟財產的收入,而必須符合宣揚教義、修持戒律,以及其他經過合理授權的正當開支。例如,住持在進行教育活動、修繕寺廟、支付相關費用等方面,需要遵守此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181130 制定)
住持於宣揚教義修持戒律,及其他正當開支外,不得動用寺廟財產之收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130 制定)
住持於宣揚教義修持戒律,及其他正當開支外,不得動用寺廟財產之收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監督寺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