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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寺廟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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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持於宣揚教義修持戒律,及其他正當開支外,不得動用寺廟財產之收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督寺廟條例第七條規定,除了宣揚教義、修持戒律以及其他正當開支外,住持不得動用寺廟財產的收入。根據最高法院第一雋解釋,這表示住持不能隨意使用寺廟財產的收入,而必須符合宣揚教義、修持戒律,以及其他經過合理授權的正當開支。例如,住持在進行教育活動、修繕寺廟、支付相關費用等方面,需要遵守此規定。

立法沿革 1

(0181130 制定)

住持於宣揚教義修持戒律,及其他正當開支外,不得動用寺廟財產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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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1130 制定)

住持於宣揚教義修持戒律,及其他正當開支外,不得動用寺廟財產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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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寺廟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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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督寺廟條例第 7 條規定:「住持於宣揚教義修持戒律,及其他正當開支外,不得動用寺廟財產之收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督寺廟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督寺廟條例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