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寺廟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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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
- 2.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不論用何名稱,認為住持。但非中華民國人民,不得為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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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督寺廟條例第 6 條,第一項規定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這表示寺廟的財產和法物都屬於寺廟本身所有,並由住持負責管理。 至於第二項,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無論以何稱呼,只要被認定為住持就可以擁有管理權。然而,這個項目中還有一個附加條件,就是這個住持必須是中華民國人民。也就是說,只有中華民國的人才能擔任寺廟的住持,非中華民國人民則不能擔任住持。 參考資料:監督寺廟條例第6條。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181130 制定)
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 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不論用何名稱,認為住持。但非中華民國人民,不得為住持。
- 非名詞
(0181130 制定)
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 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不論用何名稱,認為住持。但非中華民國人民,不得為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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