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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寺廟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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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
  2. 2.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不論用何名稱,認為住持。但中華民國人民,不得為住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督寺廟條例第 6 條,第一項規定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這表示寺廟的財產和法物都屬於寺廟本身所有,並由住持負責管理。 至於第二項,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無論以何稱呼,只要被認定為住持就可以擁有管理權。然而,這個項目中還有一個附加條件,就是這個住持必須是中華民國人民。也就是說,只有中華民國的人才能擔任寺廟的住持,非中華民國人民則不能擔任住持。 參考資料:監督寺廟條例第6條。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1

(0181130 制定)

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   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不論用何名稱,認為住持。但非中華民國人民,不得為住持。

  • 名詞
(0181130 制定)

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   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不論用何名稱,認為住持。但非中華民國人民,不得為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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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寺廟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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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督寺廟條例第 6 條規定:「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不論用何名稱,認為住持。但非中華民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督寺廟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督寺廟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