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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2641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寺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拒絕將信徒大會會議紀錄報備及議決事項不予執行,應如何處理疑義

全文內容

按有關寺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拒絕將信徒大會會議紀錄報備及議決事項不予執行,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前經本部於七十年二月十八日以法 70律字第二六四四號函復略以:「查監督寺廟條例及寺廟登記規則,固無寺廟管理委員會組織之規定,惟就其有管理寺廟財產及法物之性質言,似與該條例第六條所定之住持地位相當,應認有同條例第十一條之適用。」有案。惟依 貴部 (內政部) 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台 (84) 內民字第八四七五七七六號函說明二之 (一) 略以:「寺廟得於章程內訂定設信徒大會、執事會或委員會分別行使職權。」且認為信徒大會不必然為寺廟之最高意思機構;則依上開規定所設信徒大會、執事會或委員會行使職權之範圍為何?三者中究應以何者為寺廟之最高意思機構,而得決議為寺廟不動產之處分或變更?又寺廟未訂定章程者,是類紛爭如何解決?仍請本於職權參酌該條例及相關法規審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法律決字第 2641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10 月 14 日發布,要旨:寺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拒絕將信徒大會會議紀錄報備及議決事項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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