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年上字第 202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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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年上字第 2024 號
判例要旨
監督寺廟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寺廟財產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是就寺廟財產聲請登記雖由住持代表,而其財產權之登記名義人仍為寺廟,其住持自不得作為自己之財產聲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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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寺廟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寺廟財產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是就寺廟財產聲請登記雖由住持代表,而其財產權之登記名義人仍為寺廟,其住持自不得作為自己之財產聲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