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寺廟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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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住持應於每半年終報告該管官署,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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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督寺廟條例》第 9 條規定,寺廟的收支款項及所興辦的事業,住持應於每半年終報告該管官署,並公告之。這意味著寺廟的住持需要每半年向負責寺廟監督的官署報告寺廟的財務狀況和經營事業情況,并且需公告這些報告的內容。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寺廟的財務透明和合法經營。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181130 制定)
寺廟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住持應於每半年終報告該管官署,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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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1130 制定)
寺廟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住持應於每半年終報告該管官署,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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