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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寺廟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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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督寺廟條例第10條規定,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這表示,寺廟需要根據自身的財產情況,進行公益或慈善事業的興辦。根據最高法院判決書中的相關案例(司法院院字第七一五號解釋、本院十八年上字第一五四二號及二十八年上字第一四八○號判例意旨),現行法例允許僧道私人建立私有寺廟,並不禁止。只要僧道不以出捐為目的,而是以個人私有財產建立和管理寺廟,就應與一般的私人同視。因此,在這個法條下,寺廟可以利用自身的財產進行公益或慈善事業,而不受限於僧道私人或集合多數人的管理方式。

立法沿革 1

(0181130 制定)

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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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1130 制定)

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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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寺廟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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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督寺廟條例第 10 條規定:「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督寺廟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督寺廟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