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寺廟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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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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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督寺廟條例第10條規定,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這表示,寺廟需要根據自身的財產情況,進行公益或慈善事業的興辦。根據最高法院判決書中的相關案例(司法院院字第七一五號解釋、本院十八年上字第一五四二號及二十八年上字第一四八○號判例意旨),現行法例允許僧道私人建立私有寺廟,並不禁止。只要僧道不以出捐為目的,而是以個人私有財產建立和管理寺廟,就應與一般的私人同視。因此,在這個法條下,寺廟可以利用自身的財產進行公益或慈善事業,而不受限於僧道私人或集合多數人的管理方式。
立法沿革 1 版
(0181130 制定)
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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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1130 制定)
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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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