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寺廟條例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十條之規定者,該管官署得革除其住持之職,違反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者,得逐出寺廟或送法院究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督寺廟條例第11條規定了對於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十條之規定的處罰措施。根據該條例,該管官署有權革除違反規定的住持之職。此外,對於違反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者,該管官署也有權逐出寺廟或送法院究辦。這些是根據該法條的明文規定來進行相應的處罰。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181130 制定)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十條之規定者,該管官署得革除其住持之職,違反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者,得逐出寺廟或送法院究辦。
- 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十條條文
- 第七條、第八條條文
- 監督寺廟條例 第 5 條條文
- 監督寺廟條例 第 6 條條文
- 監督寺廟條例 第 7 條條文
- 監督寺廟條例 第 8 條條文
- 監督寺廟條例 第 10 條條文
(0181130 制定)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十條之規定者,該管官署得革除其住持之職,違反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者,得逐出寺廟或送法院究辦。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監督寺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