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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2349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關於內政部函為寺廟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事先未報主管機關核准,是否適用六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臺六六內字第四三四三號函示疑義乙案

主旨

奉 交下關於內政部函為寺廟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事先未報主管機關核准,是否適用 鈞院六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臺六六內字第四三四三號函示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三。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 復 貴處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台九十法字第○三六四一六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 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分別為民法第七十一條及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所明定。本件寺廟財團法人處分寺廟之不動產,事先未報主管機關核准者,依上開規定,該法律行為違反強制規定,其處分行為應屬無效。

三 鈞院六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臺六六內字第四三四三號函釋有關財團法人事先未報核准所造成既成事實,其追認與否均無法定效果之見解,似非針對寺廟之財產所為釋示,該函釋如適用於本案情形,且所稱「其追認與否均無法定效果」,倘係指未經核准前所為之私法上處分行為之法律效果為有效時,則此見解似有未洽。

四 承辦人及電話:黃荷婷:二三一四六八七一-二一○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2349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7 月 17 日發布,要旨:關於內政部函為寺廟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事先未報主管機關核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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