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年滬上字第 11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滬上字第 112 號
判例要旨
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至該地域是否為其父母丘壟之所在,及是否為其結婚時之地域,在所不問。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至該地域是否為其父母丘壟之所在,及是否為其結婚時之地域,在所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