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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渝上字第 1121 號

日期 29 年 06 月 25 日

判例要旨

受扶養權利者患病時,必須支出之醫藥費用,為維持生活所需要之費用,定扶養之程度,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九條之規定,既應參酌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則此項費用之供給,自在扶養義務範圍之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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