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5 年台上字第 113 號
判例要旨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乃土地法之特別法,應優於土地法而適用。上訴人出租與被上訴人之土地,經政府徵收放領與被上訴人後,被上訴人縱將該地出租他人,依該條例第三百條第二款,僅得由政府收回重行放領,上訴人竟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訴請被上訴人將該地所有權對其為移轉登記,顯難謂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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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乃土地法之特別法,應優於土地法而適用。上訴人出租與被上訴人之土地,經政府徵收放領與被上訴人後,被上訴人縱將該地出租他人,依該條例第三百條第二款,僅得由政府收回重行放領,上訴人竟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訴請被上訴人將該地所有權對其為移轉登記,顯難謂當。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