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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1 年台上字第 1134 號

日期 51 年 04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被繼承人生前承租他人土地之耕作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如繼承人有數人時,除不能自任耕作者外,均可承受被繼承人所遺之耕作權,不以與被繼承人同戶生活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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