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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9 年台上字第 1155 號

日期 39 年 10 月 03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所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係指商人就其所供給之商品及製造人、手工業人就其所供給之產物之代價而言,蓋此項代價債權多發生於日常頻繁之交易,故賦與較短之時效期間以促從速確定,若以商品或產物為標的之債,其債權人既不必為商人、製造人或手工業人,即因此所生之請求權與一般之請求權無異,自應適用一般之長期時效規定,而不包括於本款所定短期時效之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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