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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台上字第 116 號
判例要旨
土地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旨在防杜承租人將承租耕地轉租他人從中漁利,致加重次承租人之負擔,並使租賃關係趨於複雜。苟出租人於轉租情事發生後,逕向次承租人收受租金,是該次承租人即變為新承租人,已無任何人從中漁利加重負擔,及使租賃關係趨於複雜之可言,況出租人收回後如無自耕能力,要不能不出於繼續出租他人之一途。準此似難謂出租人與次承租人間成立新的租賃關係,亦在土地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