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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8 年台上字第 1161 號
判例要旨
承租人於約定主要作物生長季節改種其他作物者,仍應以約定之主要作物繳租,但經出租人同意,得依當地當時市價,折合現金或所種之其他作物繳付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九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純為便利佃農自由經營而設,故不問佃農改種其他作物,能否獲較豐之利益,一律仍以原約定之主要作物繳租,其擬以現金或所之其他作物付租者,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可。反之,出租人亦須在承租人同意下,始得請求承租人以所種之其他作物付租,是為解釋所當然。本件被上訴人於承租耕地內雖經改種一部分荔枝,但被上訴人仍願按原約定之甘藷租額付租,而不願以所種荔枝付租,依上說明,自非上訴人所得單獨請求將原約定之甘藷租額,變更為以所種之其他作物繳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