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9 條(地租之標的物)
承租人於約定主要作物生長季節改種其他作物者,仍應以約定之主要作物繳租。但經出租人同意,得依當地當時市價折合現金或所種之其他作物繳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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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9條,承租人如果在約定的主要作物生長季節改種其他作物,仍應以約定的主要作物繳納地租。然而,如果出租人同意,則可以按照當地市價折合現金或所種植的其他作物來支付地租。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承租人按照租約約定的作物種植和支付地租,但也提供了彈性,讓雙方可以協商同意根據當地市價或其他作物來支付地租。這樣的安排能夠因應特定經濟環境和地區條件的變化。 以下是一個適用於這項法條的範例:承租人與出租人達成協議,同意承租人改種了鳳梨而非約定的主要作物甘藷。根據法條規定,承租人仍需要以甘藷的繳租金額繳納地租。然而,如果出租人同意,則他們可以依據當地市價來折合為現金,或者根據鳳梨的價值來支付地租。這取決於雙方經過協商後達成的協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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