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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10拒收地租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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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條例及租約規定繳付之地租,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時,承租人得憑村里長及農會證明,送請鄉(鎮、市、區)公所代收,限出租人於十日內領取,逾期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斟酌情形,照當地當時市價標售保管,其效力與提存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0 條》,如果出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收取租金,承租人可以憑藉村里長和農會的證明,請鄉(鎮、市、區)公所代收租金。出租人必須在十天內領取租金,如果逾期未領取,鄉(鎮、市、區)公所可以根據當地的市價進行保管和標售,其效力與提存相同。 參考資料: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0 條正本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400525 制定)

依照本條例及租約規定繳付之地租,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時承租人得憑村里(保)長及農會證明送請鄉鎮(區)公所代收,限出租人於十日內領取,逾期得由鄉鎮(區)公所斟酌情形,照當地當時市價標售保管,其效力與提存同。

(0721209 全文修正)

依照本條例及租約規定繳付之地租,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時,承租人得憑村里長及農會證明,送請鄉(鎮、市、區)公所代收,限出租人於十日內領取,逾期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斟酌情形,照當地當時市價標售保管,其效力與提存同。

  • 提存名詞
(0400525 制定)

依照本條例及租約規定繳付之地租,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時承租人得憑村里(保)長及農會證明送請鄉鎮(區)公所代收,限出租人於十日內領取,逾期得由鄉鎮(區)公所斟酌情形,照當地當時市價標售保管,其效力與提存同。

(0721209 全文修正)

依照本條例及租約規定繳付之地租,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時,承租人得憑村里長及農會證明,送請鄉(鎮、市、區)公所代收,限出租人於十日內領取,逾期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斟酌情形,照當地當時市價標售保管,其效力與提存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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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0 條規定:「依照本條例及租約規定繳付之地租,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時,承租人得憑村里長及農會證明,送請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