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條例及租約規定繳付之地租,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時,承租人得憑村里長及農會證明,送請鄉(鎮、市、區)公所代收,限出租人於十日內領取,逾期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斟酌情形,照當地當時市價標售保管,其效力與提存同。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0 條》,如果出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收取租金,承租人可以憑藉村里長和農會的證明,請鄉(鎮、市、區)公所代收租金。出租人必須在十天內領取租金,如果逾期未領取,鄉(鎮、市、區)公所可以根據當地的市價進行保管和標售,其效力與提存相同。 參考資料: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0 條正本
依照本條例及租約規定繳付之地租,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時承租人得憑村里(保)長及農會證明送請鄉鎮(區)公所代收,限出租人於十日內領取,逾期得由鄉鎮(區)公所斟酌情形,照當地當時市價標售保管,其效力與提存同。
依照本條例及租約規定繳付之地租,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時,承租人得憑村里長及農會證明,送請鄉(鎮、市、區)公所代收,限出租人於十日內領取,逾期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斟酌情形,照當地當時市價標售保管,其效力與提存同。
依照本條例及租約規定繳付之地租,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時承租人得憑村里(保)長及農會證明送請鄉鎮(區)公所代收,限出租人於十日內領取,逾期得由鄉鎮(區)公所斟酌情形,照當地當時市價標售保管,其效力與提存同。
依照本條例及租約規定繳付之地租,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時,承租人得憑村里長及農會證明,送請鄉(鎮、市、區)公所代收,限出租人於十日內領取,逾期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斟酌情形,照當地當時市價標售保管,其效力與提存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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