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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11 條(歉收減免租之處理)

  1. 1.耕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時,承租人得請求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歉收成數,議定減租辦法,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於三日內辦理;必要時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復勘決定之。
  2. 2.地方如普遍發生前項農作物歉收情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即勘定受災地區歉收成數,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議定減租辦法。
  3. 3.耕地因災歉致收穫量不及三成時,應予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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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1條,當耕地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農作物歉收,承租人有權請求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查勘歉收成數,討論減租辦法。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在三日內辦理查勘,如果需要的話可以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進行復勘決定。當地區普遍出現農作物歉收情況時,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應立即勘定受災地區的歉收成數,並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討論減租辦法。當耕地因災歉致收穫量不足三成時,應予免租。 參考資料: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1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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