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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養殖用地」作養殖使用及「農牧用地」作養魚池使用者,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1條規定申請災歉減免租金之處理方式

會議日期 94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養殖用地」作養殖使用及「農牧用地」作養魚池使用者,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1條規定申請災歉減免租金之處理方式

要旨

「養殖用地」作養殖使用及「農牧用地」作養魚池使用者,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1條規定申請災歉減免租金之處理方式

內容

按行政法院45年判字第83號判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條載明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法第106條第1項所稱耕地租用,係指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而言。又第2項載明前項耕地包括漁牧,依此規定,對於養魚池之租用,自亦有該條例之適用。」,准此,本案「養殖用地」作為養殖使用及「農牧用地」如經出租人容許作為養魚池使用者,倘未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等相關規定,有關申請災歉減免租金事宜,請依該條例及相關規定本於職權逕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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