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地租,除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1條規定情形或耕地所有人同意減免外,非有法律依據,不得強制出租人減收地租。
要旨
耕地地租,除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1條規定情形或耕地所有人同意減免外,非有法律依據,不得強制出租人減收地租。
要旨
耕地地租,除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1條規定情形或耕地所有人同意減免外,非有法律依據,不得強制出租人減收地租。
內容
查田賦為政府稅收之一種,得以行政命令決定減免,而地租則為土地所有人之收益,為其將耕地供承租人使用後應得之代價,除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1條規定情形或耕地所有人同意減免地租者外,政府非有法律依據,實無權強制出租人減收地租,惟今後如再有減免田賦情事,政府當考慮配合措施,以照顧佃農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