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台上字第 1168 號
判例要旨
系爭土地之地目雖經編列為建築物基地,然兩造間之租賃契約,既經訂明以供堆置木材並敷設輕便鐵軌之需,顯與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謂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土地有別,其契約之終止,自不受該法條所定要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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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土地之地目雖經編列為建築物基地,然兩造間之租賃契約,既經訂明以供堆置木材並敷設輕便鐵軌之需,顯與土地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謂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土地有別,其契約之終止,自不受該法條所定要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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