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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台上字第 1190 號

日期 49 年 06 月 16 日

判例要旨

債權之讓與,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方得於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條件下,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否則其債權縱令早已存在,而債務人受通知時尚未取得,亦無對受讓人主張抵銷之餘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9 年台上字第 1190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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