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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0 年台上字第 1192 號

日期 40 年 08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證人為當事人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僅該證人得拒絕證言而已,非謂其無證人能力,所為證言法院應不予斟酌,事實審法院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依自由心證,認此項證人之證言為可採予以採取,不得謂為違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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