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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0 年台上字第 12 號

日期 40 年 01 月 10 日

判例要旨

公同共有物之訴訟,為其訴訟標的之公同共有法律關係,對於共同訴訟之各公同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追加原非當事人之公同共有人為當事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四款情形,依同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當事人在第二審可任意為之,毋須經他造之同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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