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120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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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1202 號
判例要旨
使用商標是否與他人同一商品所用之註冊商標相近似,自應以一般人之識別力為斷,如使用近似他人之註冊商標於同一商品以圖影射,即屬侵害他人商標專用之權利,自不能不負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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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商標是否與他人同一商品所用之註冊商標相近似,自應以一般人之識別力為斷,如使用近似他人之註冊商標於同一商品以圖影射,即屬侵害他人商標專用之權利,自不能不負賠償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