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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6 年台上字第 1204 號

日期 66 年 04 月 28 日

判例要旨

利他契約之給付,係約定向第三人為之,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固有不履行給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惟債權人亦有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權利,苟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向第三人為給付之義務,致其受有損害時 (如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給付時,應對第三人支付違約金是) ,自亦得請求債務人賠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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