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6 年台上字第 1204 號
判例要旨
利他契約之給付,係約定向第三人為之,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固有不履行給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惟債權人亦有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權利,苟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向第三人為給付之義務,致其受有損害時 (如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給付時,應對第三人支付違約金是) ,自亦得請求債務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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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契約之給付,係約定向第三人為之,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固有不履行給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惟債權人亦有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之權利,苟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向第三人為給付之義務,致其受有損害時 (如債權人與第三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給付時,應對第三人支付違約金是) ,自亦得請求債務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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