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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8 年渝抗字第 121 號

日期 28 年 03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抗告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並對於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但原法院審判長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該裁定所定補繳裁判費之期間,亦不因此停止進行,原法院以抗告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於法並無不合。茲抗告人以聲請救助事件之抗告程序尚未終結,不應駁回上訴等情為抗告理由,顯非可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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