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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2 年台上字第 122 號

日期 42 年 02 月 05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謂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係指依一般交易觀念,出租人於可能表示意思時而不表示者而言,上訴人之辦公處所與被上訴人之營業所既係設在同一街道,而上訴人之管理員復在系爭房屋樓上居住,均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被上訴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後,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揆諸一般交易觀念,上訴人顯非不能即時表示反對之意思,乃竟沉默不言,遲至月餘始表示異議,自難謂非與上開法條規定之事由相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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