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
42 年台上字第 122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2 年 11 月 25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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