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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年上字第 12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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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7 年上字第 123 號

日期 16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物權之移轉,非由有處分權之當事人為意思表示,不能發生物權移轉之效力。若僅保管他人所有物,未經所有權人授以處分之權限,而有擅行代理表示處分該物之意思者,即為無權代理,設未經本人追認,該無權代理之行為,對於本人不能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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