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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2 年台上字第 1235 號

日期 42 年 12 月 03 日

判例要旨

原審指定某年、月、日為言詞辯論期日,其傳喚上訴人之傳票,係由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收受,而上訴人應受送達之處所與該公司之營業所彼此並非同一,又未經上訴人指定該公司為其送達代收人,是原審對於不到場之上訴人,尚難謂已於相當時期為合法之傳喚,自不得依到場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2 年台上字第 1235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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