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2 年台上字第 1235 號
判例要旨
原審指定某年、月、日為言詞辯論期日,其傳喚上訴人之傳票,係由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收受,而上訴人應受送達之處所與該公司之營業所彼此並非同一,又未經上訴人指定該公司為其送達代收人,是原審對於不到場之上訴人,尚難謂已於相當時期為合法之傳喚,自不得依到場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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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指定某年、月、日為言詞辯論期日,其傳喚上訴人之傳票,係由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收受,而上訴人應受送達之處所與該公司之營業所彼此並非同一,又未經上訴人指定該公司為其送達代收人,是原審對於不到場之上訴人,尚難謂已於相當時期為合法之傳喚,自不得依到場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