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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9 年渝上字第 1244 號

日期 29 年 07 月 22 日

判例要旨

讓與房屋所有權於被上訴人之某甲,前向上訴人終止租賃契約,請求遷讓房屋,固已經確定判決,認為不得終止,將其請求駁回,然此項判決確定後,被上訴人因已終止契約,遂為終止之意思表示請求遷讓房屋,並非此項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能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29 年渝上字第 1244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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