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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台上字第 126 號

日期 47 年 01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被繼承人係在臺灣光復前死亡,依當時有效之法律,並無公同共有之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自各按其應有部分而為分別共有,共有人某甲未徵得其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將其應有部分出賣與被上訴人,核與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並無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7 年台上字第 126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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