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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81 年台上字第 127 號

日期 81 年 01 月 19 日

判例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繼續曠工」,係指勞工實際應為工作之日無故繼續不到工者而言,其受核准請假之日,不得併予計入繼續曠工之範圍,亦不因其中間隔有該請假日而阻卻其繼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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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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