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第三審法院以第二審法院之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而維持第二審法院之判決者,當事人如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僅得對第三審法院之判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