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依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認定其請求或對造抗辯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之諭示,且其矛盾為顯然者而言。茲確定判決於理由項下,認定再審原告對於再審被告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而於主文諭示駁回再審原告此部分之上訴。依上說明,並無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
80 年台再字第 13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0 年 12 月 1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22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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