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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7 年台上字第 1303 號

日期 57 年 05 月 21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八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法定地上權,須以該建築物於土地設定抵押時業已存在,並具相當之經濟價值為要件。系爭甲部分房屋,既足認係建築於設定抵押權之後,於抵押權設定當時尚未存在,系爭乙部分豬舍,雖建於設定抵押權之前,但其價值無幾,雖予拆除,於社會經濟亦無甚影響,均不能視為上開法條中,可成立法定地上權之建築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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