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1304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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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上字第 1304 號
判例要旨
當事人以使用相對人或第三人所持之書狀為其再審理由者,必於該書狀之為誰持有,已有相當證明方法,始合於再審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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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以使用相對人或第三人所持之書狀為其再審理由者,必於該書狀之為誰持有,已有相當證明方法,始合於再審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