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台上字第 1324 號
判例要旨
依契約應由出租人赴承租人處收取租金,而出租人並未赴承租人處收租者,則衹構成出租人受領之遲延,不能謂為承租人之欠租,設此際承租人業已催告出租人收租,或已將租金提存者,其不能謂承租人欠租固不待言,縱或承租人未為此項催告或提存,其不能構成承租人之欠租責任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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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契約應由出租人赴承租人處收取租金,而出租人並未赴承租人處收租者,則衹構成出租人受領之遲延,不能謂為承租人之欠租,設此際承租人業已催告出租人收租,或已將租金提存者,其不能謂承租人欠租固不待言,縱或承租人未為此項催告或提存,其不能構成承租人之欠租責任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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