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年台上字第 1349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2 年台上字第 1349 號
判例要旨
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如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時,既得由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之,則此項規定於對於共有物買受人提起請求交付共有物買賣價金之訴,實具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如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時,既得由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之,則此項規定於對於共有物買受人提起請求交付共有物買賣價金之訴,實具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