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台抗字第 137 號
判例要旨
執行法院就訴訟上成立之和解而為強制執行,應依其已確定之內容為之,如未經和解內容確定之事項,於執行中發生爭執時,除另案起訴求解決外,自不得貿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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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就訴訟上成立之和解而為強制執行,應依其已確定之內容為之,如未經和解內容確定之事項,於執行中發生爭執時,除另案起訴求解決外,自不得貿予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