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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7 年台上字第 1374 號

日期 57 年 05 月 28 日

判例要旨

公司增資之新股認受行為,並不以經增資登記為生效要件,認股行為一經成立,認股人即取得公司股東之資格,依公司法之規定,一面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出資責任,一面得享受股東之權利。至增資登記乃公司董事之職責,其未依限登記,公司董事僅應受處罰而已,並非公司基於認股行為對於認股人所負之債務。公司董事不依限辦理增資登記,股東應另謀救濟之道,公司對認受新股之股東,並不因而發生債務不履行或給付遲延之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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