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66 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應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特別決議通過,門檻高於一般董事會決議。
Q · 公司發行新股要開董事會嗎?門檻多高?
要。須董事會三分之二出席、過半同意的特別決議
依公司法第 266 條第二項,公司發行新股應由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這是高於一般董事會(過半出席、過半同意)的超級多數決。出席門檻以章程所定全體董事席次計算,例如九席須六席出席。出席未達三分之二,縱使到場者全數同意,決議仍屬無效。
一家公司想印新股票,聽起來像是董事長一句話的事?錯。266條在這個動作前面設了一道超級門檻:董事會必須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親自到場,到場的人裡面過半數同意,才能通過發行新股的決議。這不是普通的多數決,是「超級多數決」。為什麼門檻這麼高?因為發行新股等於重新切蛋糕:原來一百股分十個人,每人十股十趴持股比例;多印五十股之後,你的十股只剩6.67%。你的錢沒少,但你說話的份量變小了。所以法律要求這個決定不能由少數幾個董事關起門來做。第三項還準用了141條和142條,確保新股的轉讓和股票發行程序也受到規範。這條搭配267條的員工和股東優先認購權,構成一個完整的防線。
公司法第 266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的程序性規範,要求發行新股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特別決議;其門檻高於一般董事會決議,並準用第 141 條、第 142 條的催繳與延欠股款規定,目的在於防止少數董事密室決定稀釋既有股東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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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算,但前提是公司章程或內部規範允許視訊方式出席董事會。公司法 2018 年修法後明確允許視訊參與,但仍須確保視訊出席的董事能即時參與討論和表決。內行人提示:有些公司章程至今沒更新視訊條款,這時視訊出席效力會有爭議,增資金額大時建議所有董事親自到場最保險。
是的。依本條第一項,公司依第 156 條第四項分次發行新股,每次發行都要依本節規定辦理,包括重新召開董事會並達到三分之二出席門檻,不能用一次性的概括授權打發。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有些公司在第一次決議寫「授權董事長於某期間內分次發行」,這種概括授權效力有爭議,小股東可從這裡找到挑戰切入點。
規範公司發行新股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出席、過半同意的特別決議,是增資程序的合法性總開關。
一般決議過半出席過半同意,發行新股要三分之二出席,是例外的超級多數決。
以章程所定全體董事席次計算並進位,九席須六席、七席須五席,非扣除懸缺後的在任人數。
新股的催繳股款與股東延欠失權程序,比照公司設立時的規定辦理。
查章程席次 → 算三分之二門檻 → 合法召集 → 確認出席達標 → 過半同意 → 議事錄記載。
調閱董事會議事錄,確認實際出席董事人數是否達三分之二門檻,未達即可主張決議無效。
向公司書面表示決議無效,必要時提起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無特定時效但宜儘速。
章程或內部規範須允許視訊參與,且該董事能即時參與討論與表決。
發行新股高,要三分之二出席;一般決議只要過半出席過半同意。
算章程所定全體席次。九席有兩席懸缺仍需六席出席,不是五席。
| 比較面向 | general_board_resolution | new_share_issuance_266 |
|---|---|---|
| 出席門檻 | 過半數董事出席 |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
| 同意門檻 | 出席過半數同意 | 出席過半數同意 |
| 計算基礎 | 章程所定全體席次 | 章程所定全體席次 |
| 瑕疵效果 | 決議方法違法可訴請撤銷或無效 | 未達出席門檻決議無效,後續發行程序全部瓦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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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併而解散之公司,準用第六十七條至第七十一條之規定。
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分次發行新股,或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發行增資後之新股,均依本節之規定。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於發行新股準用之。
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分次發行新股,依本節之規定。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於發行新股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六條項次之調整,爰原第一項「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分次發行新股」修正為「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分次發行新股」;另配合刪除原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因合併而解散之公司,準用第六十七條至第七十一條之規定。
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分次發行新股,或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發行增資後之新股,均依本節之規定。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於發行新股準用之。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六條項次之調整,爰原第一項「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分次發行新股」修正為「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分次發行新股」;另配合刪除原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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