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9 年台上字第 1375 號
判例要旨
系爭土地編定為都市計劃範圍內住宅區建築用地後,倘尚未定期實行,依土地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則被上訴人不能謂有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所謂給付不能之情形,因而使兩造間原租賃契約當然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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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土地編定為都市計劃範圍內住宅區建築用地後,倘尚未定期實行,依土地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則被上訴人不能謂有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所謂給付不能之情形,因而使兩造間原租賃契約當然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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