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5 年台上字第 1376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提出委任某甲為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既經載明授以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所列各行為之特別代理權,則該訴訟代理人,有就訟爭標的而為捨棄之特別權限,甚為明顯,其於言詞辯論時就訟爭標的之一部表示捨棄,自應視為與上訴人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至實際上是否與上訴之意思合致,要於其效力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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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提出委任某甲為二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既經載明授以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所列各行為之特別代理權,則該訴訟代理人,有就訟爭標的而為捨棄之特別權限,甚為明顯,其於言詞辯論時就訟爭標的之一部表示捨棄,自應視為與上訴人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至實際上是否與上訴之意思合致,要於其效力不生影響。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