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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5 年台再字第 138 號

日期 65 年 08 月 12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之不當得利,凡無法律上之原因,而一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即可成立,至損益之內容是否相同,及受益人對於受損人有無侵權行為,可以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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