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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5 年台上字第 1380 號

日期 45 年 10 月 11 日

判例要旨

前訴訟事件係訴外人某甲為原告,訴外人某乙、某丙及兩造 (即本件當事人) 為被告,本件則係被上訴人為原告,上訴人為被告,是前後兩訴之當事人並非同一,又前訴訟事件係請求分割共有物,屬於形成之訴,本件則係求履行和解內容及給付已代領得之實物與債券,屬於給付之訴,彼此間之法律關係亦非同一,顯與一事再理之情形有間,自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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