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2 年台上字第 1381 號
判例要旨
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規定之商品代價請求權,係指商人自己供給商品之代價之請求權而言。上訴人因清償被上訴人墊付之貨款所簽付之支票,既未能兌現,被上訴人遂仍請求上訴人償還伊所墊付之貨款,即與商人請求其自己供給商品之代價不同,被上訴人之請求權自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規定之長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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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規定之商品代價請求權,係指商人自己供給商品之代價之請求權而言。上訴人因清償被上訴人墊付之貨款所簽付之支票,既未能兌現,被上訴人遂仍請求上訴人償還伊所墊付之貨款,即與商人請求其自己供給商品之代價不同,被上訴人之請求權自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規定之長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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